1.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(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,建设单位和发改委出具);
2.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(营业执照),法人身份证复印件;
3.特殊情况:
(1)工业项目须提供专题说明【包含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、投资强度、容积率、建筑系数、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占比和绿地率指标、功能分区情况、生产区用地面积(含产房层数)、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面积、道路宽度、绿化用地面积等】;
(2)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,补充提供入园协议;
(3)不在中卫工业园区(在自治区备案的范围)的工业项目,补充提供不入园说明(理由充足);
(4)涉及违法用地,须提供项目违法查处的相关资料(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);
(5)占用林地的,提供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(林业科/沙坡头区向上级部门申请办理);
(6)占用集体土地的,须提供征收土地相关资料(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出具);
(7)独立选址项目,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: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(发改委出具)、土地复垦批复(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出具)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(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)、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(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)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(自然资源部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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